個案申請說明
【實習】110學年度修課代實習申請
一、上學期申請截止期限:110/03/31(三)17:00前、下學期申請截止期限:110/11/30(二)17:00前,請繳交「校外實習個案處理申請表」至系辦公室。
二、申請資格說明:
(一)免實習對象:
1. 身障生: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、鑑輔會證明、附表15-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評估申請表 (表單下載)
2. 雙聯學制生
3. 陸生
4. 外籍生
(二)個案處理對象:1、2、6項可選擇申請修課9或18學分,3-5項可申請修課9學分
1. 實習障礙:需檢附醫院證明與學輔中心輔導說明
2. 重大傷病:需檢附醫院證明
3. 擬報考公職或國考且報名補習繳費(需與學系專業屬性或發展相符,並檢附全額繳費收據)(核可後,若經事後查證並無補習事實,將撤銷個案處理申請,原核可抵修課程不得作為取代專業實習)
4. 重補修9學分(含)以上(需檢附歷年成績單)
5. 學生會之會長、副會長、議長、評議長
6. 其他特殊情況(請檢附相關憑證)
(三)繳交文件:附表16-校外實習個案處理申請表 (表單下載)